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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津商業大學章程


    序言

    天津商業大學原名天津商學院,由國家商業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創建。1998年學校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2007年學校更名為天津商業大學。

    天津商業大學樹立“育經世之商才,授致用之術業”的辦學理念,以“篤學 弘毅 明德 濟世”為校訓,堅持培養“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深厚商學素養的復合型應用型創新創業人才”,建設“商科特色鮮明、對接社會需求的高水平大學”,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天津商業大學,簡稱天商;英文名稱為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簡稱TUC。

    學校住所地為天津市北辰區光榮道409號。

    學校網址:http://www.peglist.com。

    學??筛鶕l展需要依法變更住所地、網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師生為本,按規定實行信息公開,依法接受社會監督與評價。

    第七條  學校圍繞“區域性、應用型、商科特色”辦學定位,立足天津、面向京津冀、輻射全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充分挖掘和厚植學校商學底蘊,不斷提升學校辦學特色和質量。

    第八條  學校堅持創新發展、協調發展、內涵發展、特色發展、轉型發展、開放發展的發展理念,建設商科特色鮮明、對接社會需求的高水平大學。

    第二章  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依法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確定辦學規模,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學校目前設置有管理學、經濟學、工學、法學、文學、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十一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教育,辦學層次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時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依法制定學位授予辦法并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第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制定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四條  學校倡導科學研究,推動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緊密結合,提升科研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學校健全社會服務體系,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第十六條  學校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注重文化育人,提升師生的人文素養、審美情操和價值追求。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推進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開展留學生教育,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三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八條  學校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學校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

    (二)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三)委托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評價學校辦學質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校舉辦者的義務:

    (一)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二)依法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及資源支持,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

    (三)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權利救濟途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確定招生規模。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同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國(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決定績效工資的分配。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五)依法接受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領導體制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商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各級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辦學方向、黨管干部、黨管人才、黨管意識形態,領導改革發展,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學校辦學治校全過程各方面,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穿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以及制度建設、反腐敗斗爭始終。

    (三)堅持黨的建設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為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完成黨和國家重大戰略任務提供思想保證、政治保證、組織保證。

    (四)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開展黨的建設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根本標準。

    (五)堅持抓基層強基礎,健全學校黨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全面增強學?;鶎狱h組織生機活力。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實行任期制。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委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黨委全委會、常委會會議議事規則并遵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就業工作和創新創業教育。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團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并遵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天津市紀委監委駐天津商業大學紀檢監察組根據授權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代表天津市紀委監委對學校黨委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努力實現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三十一條  學校黨委堅持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把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作為重要的基礎工作,始終將黨的領導貫穿教師隊伍建設全過程,以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引領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師德素養和業務能力全面提升。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健全民主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制度,發揮審計監督職能作用,健全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工作機制,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形成合力。

    第三十三條  學校各黨政職能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學??沙闪⒏黝愇瘑T會或領導小組,統籌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章  學術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職稱聘任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術獨立,不斷提升學術治理能力。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指導各級各類學術組織依據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組建并履行職責。學術委員會可以就教學指導、教師聘任、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在學院(教學部)設立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具有對學術事務的咨詢、審議、評定和決策權。學校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重大事項議題確定前,需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共同商定,并同學校黨委、行政主要負責人溝通。凡涉及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黨委常務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八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作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作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作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經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

    第四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組建并履行學位評定、授予等職責。

    第四十四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依其章程組建并履行教學工作的咨詢、審議和指導等職責。

    第四十五條  職稱聘任委員會依其章程組建并履行專業技術職稱審議、評定、聘任等職責。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推進民主管理,實行校務公開,建立健全民主協商機制,保障和支持教職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履行職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學院等二級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并依法依規在本單位行使相應的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包括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聯系學生的重要橋梁紐帶。其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參與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學生行使職權。

    第四十九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以及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立學院(教學部)、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并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變更、合并、重組或撤銷。

    學院(教學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按照學校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制定學院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開展教學研究、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制定學院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機構,并進行有效管理。

    (三)負責學院人事聘任、考核和管理。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開展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二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院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八章  學生

    第五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依法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堅持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

    (四)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就業工作體制機制,加強學生就業指導與服務,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十條  學校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建立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九章  教職工

    第六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六十二條  學校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基礎性工作,堅持師德第一標準,引育并舉,建設品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教職工隊伍。

    第六十三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教職工應依法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六條  學校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依法依規在學術組織、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任職,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薪酬待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為國家及學校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集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  學校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建立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章  校友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友是指曾在天津商業大學及其前身學習、工作、進修以及被聘為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等人士。

    第七十二條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校友的事業發展。

    第七十三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校友會和校友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一章  經費、資產、后勤保障

    第七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和事業收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依法吸引校友和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七十五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七條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九條  學校完善后勤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第八十條  學校完善基礎設施、圖書文獻與檔案、信息技術設施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滿足辦學活動需求。

    第十二章  ?;?、校歌、校慶日

    第八十一條  學校?;?,中間是由“天商”二字為設計主體構成的中國古代貨幣--鏟幣造型,周圍是學校中英文校名全稱。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歌是《天津商業大學校歌》,韓慧來作詞,李樹平作曲。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7日。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和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黨委會審定,報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本章程的修訂需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1/5以上代表、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提議。

    第八十五條  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的執行情況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監督。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自核準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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